一、指导单位:潮州市体育局 二、主办单位:潮州市武术协会、汕头市武术协会、 揭阳市武术协会 三、承办单位:潮州市武术协会 四、协办单位: 五、支持单位: 六、竞赛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5月18-20日 地点:潮州体育馆 七、竞赛项目: (一)个人项目 1、太极规定项目 (1)16式、24式、42式太极拳; (2)陈式、杨式、吴式、孙式、武式太极拳; (3)32式太极剑、42式太极剑。 2、传统项目 (1)传统太极 ①各式传统太极拳 ②传统太极短器械 ③传统太极长器械 ④传统太极双器械 (2)传统南派 ①传统南派拳 ②传统南派短器械 ③传统南派长器械 ④传统南派软器械 ⑤传统南派双器械 (3)传统北派 ①传统北派拳 ②传统北派短器械 ③传统北派长器械 ④传统北派软器械 ⑤传统北派双器械 3、自选项目 (1)自选长拳(2)自选南拳(3)自选刀术 (4)自选剑术(5)自选枪术(6)自选棍术 (7)自选南刀(8)自选南棍(9)自选南枪 注:自选套路必须按照1996年的规则有关规定的内容编排。 4、规定项目 (1)初级规定套路 ①拳:初级长拳:一、二、三路 ②初级短器械:刀、剑 ③初级长器械:枪、棍 (2)规定套路 ①少年规定拳 ②规定拳:南拳、长拳 ③规定短器械:刀术、剑术、南刀 ④规定长器械:枪术、棍术、南棍 (二)对练项目 1、徒手对练 2、器械对练 3、徒手与器械对练 注:中老年组、幼儿组不设对练项目比赛 (三)集体项目 1、集体拳术 2、集体器械 注:集体项目分组别,但男、女运动员可混合编组,小学组集体项目不分甲、乙组。 八、竞赛组别(各项目分男、女组): (一)中老年组: 1952年—1981年(65岁—36岁) (二)成年组:1982年—1998年(35岁—19岁) (三)高中组:1999年—2001年(18岁—16岁) (四)初中组:2002年—2004年(15岁—13岁) (五)小学甲组:2005年—2007年(12岁—10岁) (六)小学乙组:2008年—2010年(9岁—7岁) (七)幼儿组:6岁以下(即2011年以后出生) 九、参赛单位: 各市、县、乡镇、社区,各级行业体育协会、业余体校、学校(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武校、武馆、拳会及各武术社团组队参赛,参赛代表队不限(不得以个人名义报名参赛)。 十、参赛办法: (一)本次比赛每位运动员限报3项(包含集体和对练项目),比赛现场不设增报。 (二)比赛出场顺序由组委会统一抽签,以秩序册排列的顺序为准。 (三)各参赛单位的报名表须加盖所代表的单位公章。 (四)参赛服装、比赛器材、播放音乐等器材须自备。 (五)在指定网站公布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如需要更改有关内容,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网站公布的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更改事宜。 (六)参加集体项目比赛的代表队,可选派一名播放音乐人员进入比赛场内,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内。 (七)幼儿组集体项目可选派一名指挥人员和一名播放音乐人员进入比赛场内,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内。 (八)如发生伤病和其他原因需要更换集体项目或单项比赛的运动员,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联席会议后向编排组申报,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进行检录,比赛中如发现参赛代表队或运动员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行为者,大会技术监督、总裁判长有权核查,经查情况属实,即取消比赛成绩,收回奖杯、证书并通报批评。 (十)参赛人员须遵守大会的各项规定及运动员守则、教练员守则,不得干扰裁判组的工作,比赛期间出现对裁判员不尊重或不文明行为以及捣乱、罢赛等恶劣行为者,则取消该代表队(或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及所获得的全部成绩,收回证书,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参赛人员须爱护比赛场馆内外的公共财物、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十二)参赛人员在比赛期间须自行购买人身安全意外保险,在比赛期间发生伤病及意外事故,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十三)参赛运动队须签署《自愿参赛责任书》(附后),由领队或教练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在报名时交赛事组委会。 (十四)参赛运动员如对裁判的判决有异议,必须在该运动员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领队、教练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付1000元的申诉费,如申诉正确退回申诉费,组委会对当场执裁裁判员进行处理,申诉不正确则维持原判,申诉费不退回,仲裁结果不影响裁判结果。 注:请各参赛单位根据队员实际年龄和就读年级如实填报参赛组别 十一、竞赛办法: (一)参照原国家体委审定的《1996年武术套路竞赛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照2012年中国武术协会审定的《传统武术套路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套路比赛时间(不设下限) 1、太极拳规定套路完成时间不得超出6分钟; 2、太极剑规定套路完成时间不得超出4分钟; 3、自选套路完成时间按96年规则规定的时间执行; 4、传统太极拳、器械套路比赛时间不得超出4分钟; 5、传统拳、器械套路比赛时间不得超出1分40秒; 6、对练项目完成时间不得超出1分钟; 7、集体项目完成时间不得超出4分钟,其中幼儿组不得超出3分钟;如演练24式太极拳、42式太极拳的集体套路完成时间不得超过6分钟; 注:凡超出规定时间,由裁判长按有关规定执行扣分。 (四)自选套路比赛器械的规定 1、刀、剑:长度由持器械者站立抱刀、反手持剑,与本人耳朵的最高点齐,低于耳垂者扣0.5分; 2、枪:全长不得短于持器械者直立直臂上举时从脚底到中指端的长度,低于中指底线者扣0.5分; 3、棍:全长不得短于持器械者身高,低于身高者扣0.5分。 注:以上扣分,由裁判长执行。 (五)比赛扣分规定 1、对练套路,各组男、女运动员可以混合编排比赛,但不得跨组别参赛,且出场人数最多3人,出现运动员跨组别比赛及出场人数超出规定者,按每人次扣1分; 2、集体套路,各组男、女运动员可以混合编排比赛,但不得跨组别参赛,如出现运动员跨组比赛,按每人次扣1分; 3、集体套路比赛人数为10人以上(含10人),少于规定人数,则每少1人扣1分,依次类推; 4、集体套路比赛须穿统一的民族传统武术服装或运动服,服装不统一者,扣1分; 5、集体套路比赛可配伴奏音乐,可以有歌词,但不得出现口诀、口令。伴奏音乐中出现口诀、口令者,扣1分; 6、集体套路或单项比赛中,同该代表队相关人员进入比赛场地内拍摄,如不听劝阻,影响裁判组工作,扣该队或个人比赛成绩1分; 7、由于编排的原因,出现不同场地同时上场比赛的冲突情况下,须到编排组声明,可以做调整。其它情况下裁判长呼号3声不到者作弃权处理; 8、所报项目与实际演练不符者,演练套路与武术风格不符者,扣1分; 10、参赛运动员须穿民族传统武术服装或运动服,穿软底运动鞋或武术鞋。违反规定扣1分; 11、参赛运动员比赛时不得佩戴手表、戒指、手镯等饰物,违反规定者扣1分。 注:以上扣分,由裁判长执行。 十二、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1、报名时间:3月1日至3月15日前截止; 2、报名表:报名表在“潮州市武术协会网站”下载,须用电脑填写,手写无效,打印后加盖公章,将报名表、自愿参赛责任书交或寄到“潮州体育馆”: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枫春路潮州体育馆内保卫玻璃房,邮编:521011 联系人:丁有鉴 谢培贤 联系电话:13421091922 15876880088 3、各参赛队报名后必须将报名表电子版发送到17819972@qq.com编排组邮箱,无电子版报名表的单位不做编排,同时须填写清楚教练员本人的手机号码和地址,不得填写座机号和其他人,以免耽误联络和短信通知; 4、逾期报名者,不接受报名; 5、赛会信息均在“潮州市武术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潮州市武术协会”发布,请教练员随时关注手机信息; 6、报名表须用电脑打字,不能私自编制报名表格,填写错误自行负责,报名后须更改每项加收50元。 7、请各参赛单位按时缴纳参赛费用,报名缴费明细表及转账汇款单复印件自备。 (二)报到和会议时间、地点: 各参赛队伍于5月19日8点在潮州体育馆召开领队、教练员联席会议。 十三、经费: (一)参赛运动员缴纳会务费100元 (二)各参赛队食宿、交通费等自理 (三)请认真阅读规程,所有报名费一经缴纳,概不退回 (四)缴费方式:参赛费用由各代表队集中缴纳现金或转账汇款,如果采用转账汇款方式,请汇款后编辑短信(单位名称+参赛人数)发送到13827363311(陈浩伟),以便汇总统计。 收款账号:2004024009200010045 户名;潮州市武术协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财务联系人:陈浩伟 联系电话:13827363311 十四、奖励办法: (一)对练项目、单项男、女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颁发证书。 (二)集体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颁发证书。 (三)评奖的评分标准: 1、成年组、高中组:一等奖8.7分以上(含8.7分);二等奖8.69分-8.1分;三等奖8.09分以下; 2、集体项目、中老年组、初中组:一等奖8.5分以上(含8.5分);二等奖8.49分-8分;三等奖 7.99分以下; 3、小学甲组:一等奖8.4分以上(含8.4分);二等奖8.39分-8分;三等奖7.99分以下; 4、小学乙组、小学组集体项目:一等奖8.3分以上(含8.3分);二等奖8.29分-8分;三等奖7.99分以下; 5、幼儿组:一等奖8.2分以上(含8.2分);二等奖8.19分-7.8分;三等奖7.79分以下。 注:幼儿组集体项目亦按此标准执行。 十五、领奖事项: (一)由各队领队或教练员出示身份证领取。 (二)比赛结束后,请在3个月内领取证书,逾期不领取,按作废处理,不予补发。 十六、食宿联系: 各参赛队伍如需大会协助安排食宿,请在报名时与承办单位联系(联系信息在网站查询)。 十七、裁判组: 裁判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部份由赛区选派。 十八、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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