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体彩杯”2017年郑州市武术(套路)锦标赛的通知 郑体武[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武术运动的开展,提高我市武术运动技术水平,郑州市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决定于2017年4月7日至9日举办“郑州市武术(套路)锦标赛”。现将竞赛规程下发给你们,请各参赛单位按照规程要求做好准备,积极参加。 2017年2月16日 “体彩杯”2017年郑州市武术(套路)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7年4月7日至9日在郑州市体育馆举行。 二.参加单位 郑州市注册的武术团体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 三.竞赛项目 (一)规定项目 拳术:简化少林拳(郑州市审制)、规定少林拳、少年规定拳、其他规定长拳、南拳、42式太极拳、其他规定太极拳。 器械:其他规定长器械、其他规定短器械、少林长器械、少林短器械、42式太极剑、其他规定太极器械。 (二)自选项目 拳术:自选长拳、自选南拳、自选太极拳。 器械:剑术、刀术、枪术、棍术。 (三)传统项目 拳术:一类(形意、八卦、八极); 二类(通臂、翻子、劈挂); 三类(象形、地躺); 四类(查、花、炮、红、华拳、少林拳)。 器械:传统单械、传统双械、传统软械。 四.年龄分组 (一)A组:11周岁以下含11周岁(2006年1月1日之后出生) (二)B组:12—17周岁(2000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三)C组:18—35周岁(1982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四)D组:36—50周岁(1967年1月1日--1981年12月31日) (五)E组:51—65周岁(1952年1月1日--1966年12月31日) (六)F组:66周岁以上含66周岁(1951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五.参加办法 (一)本次比赛设社会组、馆校组。 (二)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2-3人,运动员不限。每名运动员可报拳术1项,器械1项。 (三)所有参加单位必须是本年度注册的团体会员单位和辅导站点,运动员必须是武术协会个人会员。 (四)简化少林拳项目仅限A组、B组参加。 (五)规定太极拳演练时间:5—6分钟(5分钟裁判长鸣哨示意);规定太极器械演练时间:3—4分钟(3分钟裁判长鸣哨示意);自选拳、械演练时间成年组不得少于1分20秒;少年组1分10秒;儿童组1分钟;传统项目,单练不得少于1分钟。 (六)其他:传统太极拳、传统太极器械本次比赛不设项(将于太极拳锦标赛中设项参加)。 六.竞赛办法 (一)本次比赛为个人赛。 (二)本次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定2012年《武术套路竞赛规则》、《传统武术竞赛规则》和1993年《太极拳竞赛规则》。 (三)凡规程列出项目,同类拳种、器械不足2人(含2人)均上升年龄段编组。 (四)凡规程未列出项目,需该项报名超过8人,方可单设。 (五)运动员必须着参赛服装。参赛服装不作规定,但要体现出民族特色、项目特色、运动特色和时代特色。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单项按组别男、女分别录取前8名。不足8人(含8人)减一录取;3人减2录取;1—2人不录取名次。 (二)获得第一、第二、第三名的运动员颁发金、银、铜奖牌及证书;四至八名者颁发证书。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每代表队10名(含10人)队员可推荐1名;“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及运动员评定办法按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执行。 八.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各单位报名表一式两份于3月20日前报交郑州市武术协会,报名表必须用A4纸打印并盖章;并发电子版到武协邮箱:zzwushu@126.com;不按要求者不予受理。 报名地址:商城路229号市体育宾馆,五楼526房间。 (二)领队、教练员联席会于4月1日下午15:00分在郑州市体育局一楼楼会议室召开,各参加单位领队教练必须到会参加。 (三)报到:各运动队于4月7日到郑州市武协报到。 邮 编:450000 联系电话:66267730 传 真:66265334 联 系 人:赵智彬 樊玉花 邮箱:zzwushu@126.com 九.裁判员、仲裁委员会 裁判员由郑州市武术协会选派,另行通知。 十.经费 (一)各县(市)代表队参赛人员路费自理;食宿费由市武协每人每天补60元。 (二)大会负责竞赛、会务、裁判员等费用。 十一.其它 (一)报名时需交验会员证原件、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并将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市武协备案;馆校学生须交验学籍证明。比赛时须携带本人武协个人会员证。 (二)报名、报到后所有项目不允许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或增报项目,每增改一人或一项须向大会递交书面申请及交纳手续费100元。非因大会原因不能参赛者,参赛费不予退还。 (三)要求参赛运动员身体健康,其健康状况由各参赛单位自审,以报名表上盖章或领队签字后视为确认,竞赛期间因健康状况和个人体质原因而发生的伤病等,均由各单位和参赛者个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四)大会组委会有权无偿使用参加大会者的肖像权。 十二.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仲裁委员会人员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二)裁判员的选派另行通知。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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