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职业太极拳家马国相创作“功夫”两字的书法作品,打算用于和深圳中映公司合作拍摄音像制品中。但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在其他音像制品中,马国相以侵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市中院判决深圳中映公司销毁或删除含有马国相作品的所有资料,并赔偿马国相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查明,马国相是国内知名的职业太极拳家,著有专著《我的太极之路》。2006年,马国相创作“功夫”两字的书法作品,最早使用于《我的太极之路》一书中。马国相曾将“功夫”的复制品交付给深圳中映公司拟用于其女儿的新书,但并未授权深圳中映公司用于其他出版物。2007年6月10日,深圳中映公司策划制作《少林十二路谭腿》一书,该书在封面显著位置使用“功夫”二字,书法形态与原告作品相同,但并未注明作者。2008年4月21日,马国相在永正石龙分公司购买了一本《少林十二路谭腿》,发现深圳中映公司未经自己许可使用了“功夫”作品。 法院审理确认,深圳中映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马国相对本案所涉书法作品“功夫”所享有的著作权,并且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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